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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子废物拆解行业监管 汕头发布相关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6/11/15

为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有关部门起草的《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意见。  关于公开征集《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拆解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

  为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有关部门起草的《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意见。

  关于公开征集《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拆解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遵循科学规划、集中治污、分级负责、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范围限制】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电子废物拆解经营活动应在贵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进行;园区外禁止一切从事电子废物拆解经营活动。

  第五条【政府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依法取缔辖区内非法拆解电子废物的行为,并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潮阳区人民政府还应健全园区的管理体制,落实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明确辖区内各级监管责任人,对园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部门责任】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环境属地监管执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园区所在地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行使潮阳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园区建设,指导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产业转型产业规划和企业发展扶持措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掌握辖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动态,开展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侦处,对自查及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和行政拘留案件进行处理,协同有关部门对非法拆解电子废物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查处电子废物拆解处理中非法储存、使用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组织并指导园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园区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

  市发改、科技、规划、国土、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监察、安监、海关、工商、电力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园区管理】园区管委会,为潮阳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潮阳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权限,做好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实施园区电子废物拆解污染防治规划;

  (二)建设和管理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三)对电子废物来源、处理、加工,以及终端产品品质、销售环节,进行运营管理控制;

  (四)对园区内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和生活垃圾,实施污染物统一治理;

  (五)督促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众参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园区电子废物拆解环境保护信息,参与及监督电子废物拆解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对电子废物拆解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园区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九条【园区环评规定】园区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批准设立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规模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时,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跟踪评价规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园区管委会应当按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评价结果与现有园区的发展定位不符的,应当对园区规划与建设予以调整;若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入园项目规定】入园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

  进入已通过环评审批和实施污染统一治理的集中拆解楼内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单位应当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潮阳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拆解要求】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应在园区工业厂房内进行,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严禁露天及在无防地面渗漏的场所堆放,电子废物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集中处置】电子废物拆解处理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当提供或委托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转运。

  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危固废物转运至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废塑料滤网的转移处置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和转移计划备案制度,并建立健全产生处置台账,相关资料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四条【进出园规定】园区管委会应当指定电子废物运输车辆进出园区的线路,并实行进出园登记管理制度。

  运输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电子废物和包装的损害、渗漏或遗撒。

  第十五条【在线监控】园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禁止擅自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十六条【环境质量保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定期对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潮阳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经营情况记录】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单位,应执行原材料、产品进出园统一登记的管理制度。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经营情况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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